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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视角下和谐社会的构建
被引:17
作者
:
罗豪才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全国政协副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行政法研究基地教授
罗豪才
机构
:
[1]
全国政协副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行政法研究基地教授
来源
:
中国发展
|
2005年
/ 01期
关键词
:
和谐社会;
公民权利;
公民权;
公法;
黝黝;
公共权力机关;
结构性;
利益失衡;
社会公平;
D O I
:
10.15885/j.cnki.cn11-4683/z.2005.01.001
中图分类号
:
F124 [经济建设和发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从而把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结构 由原来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先 进文化的三位一体发展为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 四位一体,并且把建设和谐社会作为衡量执政党执 政能力的重要指标。"和谐社会"概念的提出,契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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