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以《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为中心

被引:44
作者
李霞
机构
[1] 山东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高空抛物; 侵权; 建筑物使用人; 法律救济;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加害人不明时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一制度设计在法理上无法证成其正当性;如果以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违反协助查找义务和作证义务,要求其对受害人承担私法上的侵权责任,则是混淆了公法、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另外,该条也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故,《侵权责任法》第87条应该删除,应由刑法和社会法分担该条的救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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