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探索
学术期刊
新闻热点
数据分析
智能评审
立即登录
人工智能不应作为刑事责任主体
被引:3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赵运锋
[
1
,
2
,
3
]
机构
:
[1]
上海政法学院
[2]
上海政法学院科研处
[3]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来源
:
检察风云
|
2019年
/ 06期
关键词
:
人工智能;
刑事责任;
机器人;
刑法理论;
过失犯罪;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1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030609 ;
摘要
:
<正>2017年7月8日,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将发展人工智能作为我国抢抓战略机遇、构筑先发优势、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重要国家战略。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随着人工智能置于国家战略的地位,并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话题,对人工智能的讨论也开始从哲学领域向包括法学的社科领域渗透。
引用
收藏
页码:28 / 29
页数:2
相关论文
未找到相关数据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