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不应作为刑事责任主体

被引:3
作者
赵运锋 [1 ,2 ,3 ]
机构
[1] 上海政法学院
[2] 上海政法学院科研处
[3]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刑事责任; 机器人; 刑法理论; 过失犯罪;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609 ;
摘要
<正>2017年7月8日,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将发展人工智能作为我国抢抓战略机遇、构筑先发优势、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重要国家战略。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随着人工智能置于国家战略的地位,并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话题,对人工智能的讨论也开始从哲学领域向包括法学的社科领域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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