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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商标之其他含义的认定附视频
被引:3
作者
:
王东勇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王东勇
机构
:
[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
|
2012年
/ 08期
关键词
:
商标法;
行政区划;
老龙口;
沈阳市;
商法;
行政区域划分;
地名商标;
相关公众;
商标评审委员会;
含义;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12.08.015
中图分类号
:
D923.43 [商标法];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030101 ;
摘要
:
<正>【裁判要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通常情况下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具有其他含义及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组成部分的除外。从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出发,若有证据显示涉案标志已经具有了约定俗成的其他含义,相关公众可以以该标志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的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相联系,从而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时,可以认定其已具有其他含义而予以获准注册。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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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6 / 59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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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M]. 法律出版社 , 卞耀武主编, 2002
[2]
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M]. 法律出版社 , 孔祥俊,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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