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五人”定位

被引:27
作者
李曙光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企业国有资产法; 委托人; 出资人; 经营人; 监管人;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09.04.014
中图分类号
D922.291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企业国有资产法》有许多重要的制度创新,但最重要的制度创新在于它建构了一个委托人、出资人、经营人、监管人、司法人"五人"的区别法律定位与关系的雏形。委托人、出资人、经营人、监管人、司法人"五人"各有定位、相对独立、职责明确并互相协调,构成我国国有资产法律保护的基础性法律关系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理基石。
引用
收藏
页码:23 / 29
页数:7
相关论文
共 1 条
[1]  
《国资立法起草小组重新架构国有资产法仍需假以时日》,张卓元接受记者采访的谈话. 中信证券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