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目的营业主体在商法上的地位——兼论商主体的规制原则

被引:10
作者
楼建波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特定目的营业主体; 商主体的规制原则; 持续性检验标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特定目的营业主体尽管多采取商主体的组织形式,但其经营范围受到明显限制,且一般只为单宗交易或项目而存在,并在交易、项目完成后解散,不符合商法上的"持续性"检验标准。这种矛盾可以通过对商行为的分类或者为"持续性"检验标准设定例外来解决。将特定目的营业主体确认为一类新型商主体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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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42 / 148+191 +191
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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