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结情感、私人裁决与法院行动——公司内解决纠纷之规范结构

被引:29
作者
蒋大兴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公司; 团结; 纠纷; 内部; 裁决;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团结乃人类社会之"既存事实"和本性,公司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的安排也应适应社会团结的需要,尽力促进团结功能的实现。近年来,注重凸显"个体自由与权利"的公司法改革,客观上已产生"激化矛盾"、"挑起诉讼"的效果,影响了公司内部效率性团结的实现。为维护团结,法律似应公开承认公司机构对内部纠纷的"预先裁决权",以此压抑不必要的诉讼,和平化解公司内部矛盾。在公司内部纠纷解决中,法院只是一种必要的、但非必不可少、更非首当其冲的机制。团体法的制度设计要尊重和维护团体自解纠纷的能力,贯彻内部裁判优先原则,不能仅仅寄望于以外部机制解决内部问题。也许,我们应该反思现行规则是否适合我们生存的这个时代?——在公司纠纷的内部解决上,我们还需打破"诉讼迷信主义",从规范结构上展开一场"团结性的"变革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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