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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对解除合同异议期间的司法解释
被引:4
作者
:
王涛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南京大学法学院
王涛
机构
: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来源
:
市场周刊(理论研究)
|
2011年
/ 07期
关键词
:
司法解释;
违法;
解除合同;
异议权;
抗辩权;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正>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按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文重点讨论的是该条款的最后一句话,即异议权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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