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台湾不动产信托公示制度

被引:7
作者
雷秋玉
机构
[1]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登记对抗主义; 双登记簿; 证券化;
D O I
10.16273/j.cnki.53-1134/d.2012.04.007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D922.282 [信托、信贷法]; D927 [地方法制];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台湾地区1996年实施信托法,旧"民法"所确立的不动产物权意定变动规则,除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之外,又增添了登记对抗主义。这种规则的实质是承认契约对于物权的形成效力,但因契约的私秘性限制该种物权的对世效力。最终,契约本身的效力和登记公示的效力,在不动产信托登记中形成默契性融合,这就是台湾"土地登记规则"的双登记簿制度。2002年台湾"金融资产信托条例"和2003年"不动产证券化条例"的问世,其不动产信托公示制度又面临着证券化所带来的物权变动公示困惑,但由于登记实务上尚能应付,故台湾立法当局秉承了实用主义的消极立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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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民法总则[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王泽鉴著,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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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原理[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张俊浩主编,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