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1998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1998年7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此后,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先后刊载了《解释》全文。有鉴于近年来新闻机构因发表报道和评论引起的诉讼案件大多属于名誉权纠纷,这一司法解释对依法开展新闻工作,正确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责,保护新闻机构及记者的正当权益意义重大。本记者接受《新闻记者》杂志社之约,于1998年10月2日上午在北京访问了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梁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