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特点与缺憾《刑法修正案(九)》简评

被引:13
作者
赵秉志 [1 ,2 ,3 ]
赵远 [4 ]
机构
[1] 不详
[2]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
[3] 不详
[4]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
[5] 国际刑法学协会
[6]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7] 不详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修正; 修法特点; 修法缺陷;
D O I
10.16059/j.cnki.cn43-1008/c.2016.01.001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是我国最新的重大刑法立法活动。此次刑法修正具有值得称道的四个特点:坚持问题导向,修法有的放矢;反映时代特征,修法重点突出;考虑实务操作,力求科学合理;修法公开民主,体现人民意志。但此次刑法修正也存在一些缺憾:立法的民主性、前瞻性、理性有待强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予以全面贯彻,立法的技术性要进一步提高。
引用
收藏
页码:4 / 10
页数:7
相关论文
共 4 条
[1]   中国刑法的最新修正 [J].
赵秉志 .
法治研究, 2015, (06) :5-19
[4]  
替考或让他人替考入刑应慎重[N]. 陈丽平.法制日报. 2015 (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