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区分

被引:2
作者
徐立明
周波
机构
[1]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聚众斗殴罪; 案件; 群体性; 社会效果; 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0.08.003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对于群体性斗殴案件,司法实践中一般以聚众斗殴罪论处,但亦不应一概而论。对于因琐事而突发的涉及人员众多的群体性斗殴案件,应结合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斗殴起因、行为过程、具体情节和实际后果综合分析,妥善定性,从严掌握聚众斗殴罪的适用,如果以寻衅滋事罪处理社会效果更好的,应当优先考虑定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在娱乐场所突发的群体性斗殴案件,检察机关以聚众斗殴罪指控,法院经审判改变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其中体现的就是这种从严和优先的思维,希望能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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