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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的互负债务类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被引:4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李冬
[
1
]
陈林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阳师范大学
陈林
[
2
]
机构
:
[1]
沈阳师范大学
[2]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
|
2011年
/ 22期
关键词
:
同时履行抗辩权;
被告;
履行迟延;
合同解除;
恢复原状义务;
类推适用;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11.22.023
中图分类号
:
D923.6 [合同法];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030101 ;
摘要
:
<正>【裁判要旨】合同解除后互负恢复原状义务能否构成同时履行之抗辩,合同法对此未加以规定。互负恢复原状义务虽不具有对价关系,但二者之间的对立在实质上仍具有牵连性,基于类似事项、相同处理的平等原则,亦应类推适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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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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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债编总论.[M].孙森焱; 著.法律出版社.2006,
[2]
合同法.[M].李永军著;.法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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