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的互负债务类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被引:4
作者
李冬 [1 ]
陈林 [2 ]
机构
[1] 沈阳师范大学
[2]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同时履行抗辩权; 被告; 履行迟延; 合同解除; 恢复原状义务; 类推适用;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1.22.023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1 ;
摘要
<正>【裁判要旨】合同解除后互负恢复原状义务能否构成同时履行之抗辩,合同法对此未加以规定。互负恢复原状义务虽不具有对价关系,但二者之间的对立在实质上仍具有牵连性,基于类似事项、相同处理的平等原则,亦应类推适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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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债编总论.[M].孙森焱; 著.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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