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意义上的辩护权

被引:4
作者
葛同山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辩护权; 法律规范; 积极义务;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08.06.025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辩护权作为权利应该是有效的请求权,具有可司法性。辩护权作为权利应该是法律规范意义上的权利。侦查、公诉、审判机关是辩护权的义务主体,对辩护权负有消极地不予侵犯的义务和积极地辅助、促成的义务,违反针对辩护权的义务应该受到相应制裁。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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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审判原理论[M]. 北京大学出版社 , 陈瑞华著,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