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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备案制引发的法律问题——兼论非法人社团的权利能力
被引:11
作者
:
金锦萍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金锦萍
机构
: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求是学刊
|
2010年
/ 37卷
/ 05期
关键词
:
社会团体;
备案制;
非法人社团;
权利能力;
D O I
:
10.19667/j.cnki.cn23-1070/c.2010.05.013
中图分类号
:
D922.182.1 [民政事业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摘要
:
实践中的社会团体备案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非营利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合法性困境,疏解了结社需求与现行制度之间的张力,但是难以解决随之而来的经备案社会团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能力问题。经备案的社会团体是典型的非法人社团,是介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第三类民事主体,应该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承认其特定的法律地位,赋予其相应的权利能力,并明确其不能拥有的权利能力,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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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76 / 82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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