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作社的组织基础

被引:7
作者
任强 [1 ,2 ]
机构
[1] 浙江省委党校政治学部
[2] 浙江大学地方政府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
关键词
合作社; 组织基础; 劳动控制资本; 模糊产权;
D O I
10.16235/j.cnki.33-1005/c.2012.05.029
中图分类号
F321.42 [经济联合体];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与公司等"资本"的结合不同,合作社是"人"的结合。合作社主要承担了为社员提供比较优势、作为一种保护性组织、扮演社会公共角色、探索新的生产生活方式等四大功能。为了保障社员需要的实现以及免遭"异化",合作社采取了"劳动控制资本"的组织原则。"劳动控制资本"在保证合作社"社员导向"的同时,也使合作社的分配性质主要体现为"按劳分配"。不仅如此,"劳动控制资本"还使合作社的产权具有了非排他性(社员联合所有导致)、非稳定性(开放的社员资格导致)、不可分割性、不可交易性的特点,本文把这种产权形态称之为"模糊产权"。由于"模糊产权"是"劳动控制资本"的必然结果,而"劳动控制资本"则是合作社的组织基础,因此,制度经济学倡导的"产权明晰化"改革对于合作社而言是一柄"双刃剑"。换言之,合作社的"模糊产权"可以改进,但从本质上是不能彻底改变的,所有的产权改革都要以不损害合作社中"劳动对资本的控制"为底线。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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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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