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沙盒"在解决鼓励金融科技创新与防范金融风险的矛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金融科技风险的不确定性、"监管沙盒"相对宽松的监管规则以及复合型监管人才的缺失等问题加剧了测试企业与各相关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而有必要针对测试企业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在借鉴英国、澳大利亚及新加坡等国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应为参与"监管沙盒"的测试企业设置以定期周报及临时报告为主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的内容应根据申请、测试中及测试结束三个阶段进行具体规定。同时,信息披露应符合时效性、有效性、易理解性、准确性、公平性等基本原则,以保障测试企业信息披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