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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撤销登记事项应遵循正当行政程序原则
被引:3
作者
:
黄新波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黄新波
机构
:
[1]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
|
2010年
/ 06期
关键词
:
行政机关;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登记;
土地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证;
核准登记;
被上诉人;
登记事项;
法律渊源;
程序违法;
行政撤销;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10.06.027
中图分类号
: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
030101 ;
摘要
:
<正>【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有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为其提供某种形式的表达意见和为自己利益辩护的机会,这是正当行政程序原则最低限度的要求。尽管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尚未对行政撤销行为明确规定这一程序要求,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撤销行为时必须履行这些程序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可直接运用正当行政程序原则认定该撤销行为程序违法并判决撤销。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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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02 / 105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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