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书面审查仍应遵守正当程序原则

被引:2
作者
章浩
机构
[1]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行政复议; 书面审查; 被告; 利害关系人; 复议机关; 正当程序原则;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07.20.012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正>【裁判要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构在没有通知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相对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程序的情况下,作出对该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政复议决定程序违法,判决撤销并判令重新作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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