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和裁量是诉讼过程中确定某一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的两个不可或缺的手段。刑事证据能力规范在内容上的复杂多样,使得一部成文法典无法将它们完全包含其中。而且刑事证据能力规范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它无法实现严格意义上的法定化。在成文法中确立的证据能力规范,只有一小部分适宜采取确定性规则的形式,而更多的则不得不通过标准或原则的形式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证据能力规范是从司法过程中产生并逐步发展起来的规范,立法机关能起到的作用甚为有限。因此,在我国试图由立法机关制定一部完备的刑事证据法典的想法并不具有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