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注意义务与董事过失研究——从英美法与大陆法比较的角度进行考察

被引:15
作者
陈本寒
艾围利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一般注意义务; 董事注意义务; 过失; 过失程度;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2.29 [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董事注意义务源于民法上的一般注意义务,两者均具有规范消极不作为或者说懒惰的功能,具有同质性,因此董事注意义务是判断董事过失及过失程度的重要标准。英美法上董事注意义务中除了包含民法一般注意义务中的"合理注意"要素外,还加入了"善意"、"合理的信赖"、"合理的相信符合公司最佳利益"、"充分的知悉"等要素,这就导致董事过失及过失程度判断上的混乱。通过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可以发现,英美法上的董事注意义务中的"善意"、"合理的信赖"、"合理相信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等要素与"合理的注意"不是并列关系,只是"合理注意"的辅助性证明标准,董事注意义务仅为"合理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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