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法制协调

被引:119
作者
叶必丰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
关键词
区域经济一体化; 长三角都市圈; 法制协调; 协调机制;
D O I
10.13806/j.cnki.issn1008-7095.2004.06.001
中图分类号
D927 [地方法制];
学科分类号
0301 ;
摘要
本文认为 ,长三角的经济一体化需要法制的保障。要建立适应长三角经济一体化的法制平台 ,我们必须以长三角经济一体化 ,行政区划和利益主体不变 ,以及中央和地方的职责分工为前提。基于这一前提 ,国家的统一法制对长三角经济一体化的保障是不充分的 ,谋求长三角地区的统一法制是不现实的 ,而只能谋求地区性多元法制的协调。协调多元法制的机制 ,实践中已经探索出行政契约制度和磋商沟通机制 ,理论上也提出了各种方案。但本文认为 ,不断强化和完善行政契约制度和磋商沟通机制 ,充分发挥其功能 ,是进一步推进长三角经济一体化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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