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中的确认无效判决

被引:30
作者
梁君瑜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行政诉讼; 判决方式; 确认无效; 事实上备位性; 重大且明显违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3 [行政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确认无效之诉具有事实上备位性,对此特性的疏忽将间接影响确认无效判决的制度设计。我国新《行政诉讼法》第75条引入"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无效标准并加以例示,但因标准过于抽象、例示失当、起诉期限的特殊设计阙如,确认无效判决的独立价值难以彰显。第75条中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能游走于行政行为不存在、有效或无效之间,需再作细化;而本条的"没有依据"则因表述过于简略,无法凸显其在程序与实体两方面之判定标准。完善确认无效判决需从理论、立法、司法三个维度加以突破,即以事实上备位性来形塑确认无效之诉的制度定位、以概念阐释及规范修补来达致确认无效判决的适用明晰与价值独立、以司法经验之审慎提取及反思来勾勒"重大且明显违法"的客观化界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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