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裁决性——从健康权展开

被引:21
作者
夏立安
机构
[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浙江杭州
关键词
经济和社会权利; 可裁决性; 健康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9 [国际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摘要
在对人权的认识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权利被人为地做了前后代际分野:前代是消极权利,后代是积极权利;前代是"立即实现"义务或结果义务,后代是"逐渐实现"义务或行动义务;前代是可裁决的,后代是不可裁决的。因此,前代优于后代,后代甚至不是人权。对可裁决性的研究表明,这一概念除了具有"可审判的"的基本含义外,还具有对事实审查和评价的含义。正是对后一含义的揭示,才能使"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报告审查的准司法救济特征彰显出来。此外,通过对健康权概念和案件的分析,发现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裁决性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可得以证成,人权代际论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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