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法官出入人罪的责任制度探析

被引:3
作者
巩富文
机构
关键词
法官; 法律工作者; 出入; 官吏; 失出人罪; 官当; 唐律; 失入人罪; 故入人罪; 受所监临; 过失犯罪; 反逆缘坐;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1993.01.010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出入人罪,是指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对有罪者判无罪和重罪者轻判或无罪者判有罪和轻罪者重判的一种违法行为。本文只打算就唐代法官出入人罪的责任制度作一些初步的探析。 (一)法官故意出入人罪的责任 1.故入人罪的责任。唐律列举了司法官吏故入人罪的各类罪:“官司入人罪者,谓或虚立证据,或妄构异端,舍法用情,锻炼成罪。故注云:谓故增减情状,足以动事者。若闻知国家将有恩赦,而故论决囚罪及示导教令,而使词状乖异。称之类者,或虽非恩赦,而有格式改动;或非示导,而恐喝改词。情状既多,故云之类。”从其内容来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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