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谦抑主义与规制缓和——以日本金融犯罪的规制为鉴

被引:15
作者
张小宁
机构
[1]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
基金
日本学术振兴会;
关键词
刑法谦抑主义; 规制缓和; 金融犯罪;
D O I
10.14112/j.cnki.37-1053/c.2015.06.027
中图分类号
D914 [刑法]; D931.3 [];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609 ;
摘要
刑法谦抑主义主张以刑法作为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只有在其他手段用尽但仍不能保护法益时才适用刑罚。这在金融犯罪的规制领域中体现地最为明显。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并促进本国金融市场的自我完善,近年来,日本将"规制缓和"理念运用到了金融犯罪的预防与惩处之中。该理念主张放宽政府对经济的管制,希望以行业自律实现对金融市场的控制,从而增强其自主性与自控力,并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和危机应对力。具体到金融犯罪的处置问题,该理念认为应当建立经济预防、行政制裁、刑罚与民事责任追究相结合的整体性规制模式,并且应当更多地运用非刑罚措施来预防和惩处金融违法行为,而仅针对最为恶劣的行为科处刑罚。换言之,在金融犯罪的规制方面,刑罚的适用应当更为谨慎与消极。而这正是刑法谦抑主义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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