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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不办理抵押登记的责任性质及承担
被引:4
作者
:
刘振会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刘振会
机构
:
[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案例)
|
2017年
/ 20期
关键词
:
土地使用权;
抵押登记;
抵押权登记;
主债务人;
责任性质;
赔偿责任;
抵押物权;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0.5 [解释、案例];
D922.33 [国有土地管理及使用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1 ;
030107 ;
120405 ;
摘要
:
<正>【裁判要旨】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后,不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不能设立,抵押权人无法达到以土地使用权担保其债权实现的目的。抵押权人因此造成债权无法实现损失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照各自在办理抵押权登记中的义务履行情况确定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承担方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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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78 / 81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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