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V.S.用户:谁该向谁付费——数字平台与用户之间基于数据的经济关系探讨

被引:17
作者
徐偲骕 [1 ,2 ]
李欢 [3 ]
机构
[1] 上海大学文化研究系
[2] 上海大学中国当代文化研究中心
[3] 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数据权益; 数字平台; 用户; 数据付费; 数据交易;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49 [信息产业经济];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1201 ;
摘要
学术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数据虽然可以成为新型民事权利客体,但单个自然人的个人数据并不具有价值,故而经过脱敏的、无法追溯到具体个人的数据归属于实际控制者,可用于商业开发和交易。这一思路虽然便于操作,甚至已成既定事实,实则架空了背后的经济意义,以保护人格权和隐私的名义遮蔽了数字平台与用户之间的一层原本应有的、基于数据权益的经济关系。当前,DaL模式主张将用户在线活动看作支撑人工智能开发的数据劳动,并以此主张平台支付用户数据收入;另一种激进观点认为用户应该向平台付费,将后者转变为依靠订阅费生存的公共媒介服务,彻底从经济上取消其依赖数据采集的商业模式,也就没有了确权和收益的问题。论文基本同意平台付费说,但建立企业-个人间的数据定价和买卖市场并非良策,也不宜简单移植西方的平台税,可考虑将目前国有控股大数据交易所的收益以集体转移支付的方式反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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