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中性原则的核心是给予每一个市场竞争主体以平等公正的待遇,消除对市场竞争主体的歧视性和差异性政策,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竞争中性"原则的提出,对于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有着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要在竞争中性原则下深入推进金融发展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需同时贯彻金融供给主体和金融需求主体意义上的竞争中性原则:在金融供给主体层面对中外资金融机构和国有民营金融机构以及各类规模的金融机构一视同仁,同时高度关注国家金融安全,对小微金融机构实施公平透明的扶持政策;在金融需求主体层面要高度重视对民营经济尤其是民营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消除所有制歧视和规模歧视,同时要继续在市场化原则下加强对国有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金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