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代言人侵权责任论纲——来自三鹿事件的启示

被引:14
作者
张保红
机构
[1] 韶关学院
关键词
代言人; 信赖责任; 侵权; 损害;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8 [民事其他法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产品代言人利用公众的信赖通过代言营利,让其承担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视是否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定。应当改变产品代言人侵权的现行法律规制模式,把产品代言人侵权视为特殊侵权对待。法院可以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之规定作为产品代言人代言侵权的法律依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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