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行政复议程序中确立不利变更禁止原则的构想

被引:10
作者
胡肖华
张坤世
机构
[1] 湘潭大学法学院
[2]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湘潭
[3] 湖南常德
关键词
不利变更禁止原则; 权利救济; 行政复议; 适用规则;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针对目前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不尽人意的现状,有必要参照司法救济程序和域外的行政救济实践,在我国行政复议程序中确立不利变更禁止原则;行政复议中的不利变更禁止原则有其特定的含义、特征和适用规则;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确立不利变更禁止原则并不违背现行宪法和政府组织法的立法宗旨,也不会冲击依法行政原则,相反,却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权和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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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2000, (01) :54-55
[2]  
法国行政法[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王名杨著, 1989
[3]  
行政法学[M]. 法律出版社 , 姜明安主编,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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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控权理论研究[M]. 北京大学出版社 , 李娟著, 2000
[5]   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 [J].
罗豪才 ;
袁曙宏 ;
李文栋 .
中国法学, 1993, (01) :52-59
[6]   论行政复议中不利变更禁止──兼论其在行政处罚复议中的适用 [J].
张坤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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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 [J].
罗豪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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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研究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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