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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不应适用合同法
被引:3
作者
:
栾秀芳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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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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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栾秀芳
王磊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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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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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王磊
机构
:
[1]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来源
:
山东审判
|
2009年
/ 25卷
/ 03期
关键词
:
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
解除合同;
行政处罚;
法律制裁;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行政行为;
原告;
行政合同;
行政契约;
被告;
行政法;
土地出让金;
通知书;
被上诉人;
民事合同;
行政机关;
附着物;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3 [土地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7 ;
120405 ;
摘要
:
<正>要点根据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7条的规定,而适用《合同法》用《解除合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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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7 / 59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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