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不应适用合同法

被引:3
作者
栾秀芳
王磊
机构
[1]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 解除合同; 行政处罚; 法律制裁;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行政行为; 原告; 行政合同; 行政契约; 被告; 行政法; 土地出让金; 通知书; 被上诉人; 民事合同; 行政机关; 附着物;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3 [土地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120405 ;
摘要
<正>要点根据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7条的规定,而适用《合同法》用《解除合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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