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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事故经济补偿纠纷不适用《民法通则》第119条
被引:3
作者
:
胡晓翔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江苏南京市鼓楼医院
胡晓翔
机构
:
[1]
江苏南京市鼓楼医院
来源
: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
1996年
/ 04期
关键词
:
医疗纠纷,经济补偿,民法通则;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R-05 [医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学科分类号
:
1001 ;
摘要
:
医疗事故纠纷中,患方“要价”越来越高,司法界也愈益倾向于引用《民法通则》第119条判处医院方以高额经济赔偿。本文认为:贸然引用民法调整医一患财产关系,将妨害、削弱医学生产力的发展,有悖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根本原则;医一患关系不具备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横向经济关系的三大特征,不适用民法调整。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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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15 / 216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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