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的基本问题

被引:6
作者
伯恩哈德·格罗斯费尔德
孙世彦
机构
[1] 德国明斯特威斯特伐利亚威廉大学国际商法研究所
[2] 吉林大学法学院 教授
[3] 讲师法学博士
关键词
比较法; 美国; 书写方式; 法的理论; 美利坚合众国; 北美洲; 得克萨斯; 法律规则; 赖兰兹诉弗莱彻案; 英国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08 [比较法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正>一、导言现在,比较法很时髦。我们在报纸上读到有关外国法的东西,我们到国外旅行,我们碰到各种各样的外国人。比较法经常被欢呼为向外国学习、无须很大代价就能达到本国法之改革的一种便利途径。当然,比较法和向外国法律制度展示自己对任何法律文化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向自身环境之外挑战的开放心态,法律文化就会与内部发展失去联系,趋于变得僵化和贫乏。19世纪的中国就是这种见解的印证。德国法是比较法作用于一国法律文化的极好例证:德国法是日耳曼法,罗马法,北意大利法,法国法,荷兰法,英国法和美国法的混合物。法律主要是通过借鉴而发展:在德国法中的确难以发现到底什么是德国自己的。①所得税在英国发明(打败了拿破仑的税收)并在十九世纪初输入到德国。②德国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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