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灌溉水费“暗补”改为“明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被引:8
作者
孙梅英
马素英
顾宝群
李月霞
机构
[1] 河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
关键词
农业水价; “暗补”; “明补”; 必要性; 可行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323.213 [];
学科分类号
摘要
通过梳理国内外水价政策,得到以下启示:对农业灌溉水费实行单纯的"暗补"是低效的,与我国的水资源形势不相适应;对农业灌溉用水实行"明补"是改变农业用水低效的最有效方式,应改变我国农业灌溉不收水费的"暗补"方式,实施水费征收与补贴并举。分析了农业灌溉水费"暗补"改为"明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以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实施"提补水价"节水激励机制、节水效果明显为例,说明农民易于接受水费征收与补贴并举的方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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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5 / 38+74 +74-75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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