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与竞合

被引:6
作者
陈洪兵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界限; 竞合; 非法占有目的;
D O I
10.16497/j.cnki.1672-335x.2015.03.012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间不是对立、排斥关系,而是包容、竞合关系;二罪之间的关键区别并非在于有无永久性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类似于盗窃罪与不可罚的盗用行为之间的区别;具体而言,界定二罪应从挪用行为对于单位公款利用可能性的妨碍程度、挪用的金额、挪用的时间、挪用人本身的财力、公款的风险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携款潜逃、平账、不入账等因素,只是判断的一种资料,不能绝对化;不管主观上是否想还,只要客观上没有还,就属于"不退还";不管主观上是否想还,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只需评价为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不退还的,可以贪污罪判处死刑;不是自己控制支配下的公款,只可能成为贪污罪的对象。长期挪用公物的,应且能够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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