颠覆传统赃物犯罪基础上的重构——对修改后洗钱犯罪的正确解读及其评价

被引:4
作者
谢望原
冉巨火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洗钱犯罪; 收益; 财政管理; 赃物犯罪; 犯罪所得; 上游犯罪; 洗钱罪;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犯罪对象; 刑法分则; 颠覆传统;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06.09.018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当日施行。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六条对洗钱罪条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进行了立法完善,主要在原有四类上游犯罪的基础上新增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三类犯罪。同时,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对原有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条文(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表述进行了修改:"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难看出,立法者实际上是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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