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对华为诉IDC一案的看法

被引:11
作者
王晓晔 [1 ,2 ,3 ]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生院法学研究所
[2] 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生院经济法研究室
[3] 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生院法学系
关键词
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 相关市场; 经济法; 标准必要专利; 相关商品市场; IDC;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4.04.004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2013年2月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华为公司诉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公司(以下简称IDC公司)一案作出了判决,主要结论是IDC公司在中国和美国的3G无线通信技术标准的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占支配地位,IDC公司对华为公司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IDC公司必须停止其垄断行为,并赔偿华为公司人民币2000万元的经济损失。作为反垄断法领域的学者,我支持法院的判决,因为国家保护知识产权
引用
收藏
页码:17 / 19
页数:3
相关论文
共 1 条
  • [1] Google now owns Motorola Mobility[J] . Anonymous.EN .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