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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用枪支、军用弹药之认定
被引:1
作者
:
肖江峰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肖江峰
机构
:
[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
|
2008年
/ 14期
关键词
:
军用枪支;
弹药;
枪支管理法;
军用子弹;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08.14.003
中图分类号
: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摘要
: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枪支、弹药区分为军用枪支、弹药和非军用枪支、弹药,并规定了不同幅度的法定刑。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区分和认定军用枪支、弹药及非军用枪支、弹药产生了分歧意见。本文根据《解释》出台的背景和立法精神,结合枪支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应当如何认定军用枪支、弹药,对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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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0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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