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BEPS时代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问题与改革

被引:14
作者
王丽华 [1 ]
廖益新 [2 ]
机构
[1] 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
[2]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经济全球化和数字经济化; 国际税收协调; 居民税收管辖权; 改革;
D O I
10.16538/j.cnki.jsufe.2018.04.009
中图分类号
F811.4 [财政收入和支出];
学科分类号
020203 ;
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和数字经济背景下,建立在传统国际税法理论基础上的以居民税收管辖权为基础的现行国际税收协调模式面临着诸多挑战。晚近国际税法实践中有关居民税收管辖权规则的改革倾向表明,居住国税收管辖权已经不能反映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的更为密切的经济联系,也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量能课税原则、税收中性原则。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的推出和《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的签署(1),为改革居民税收管辖权提供了良机。跨国所得课税权的改革应按照价值创造理论进行,未来加强价值创造理论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方案将对国际税收协调规则的重塑产生重要的影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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