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作为法律拟制物无法拥有生物人的专属性

被引:27
作者
朱程斌
李龙
机构
[1] 武汉大学
关键词
法人; 法律主体; 物; 人工智能;
D O I
10.13806/j.cnki.issn1008-7095.2018.010
中图分类号
D91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人工智能(即AI)不是法律主体的讨论,是AI作为客观存在进入和体现在法学、法律中的起点。法律主体的界定,不仅关系到"谁"有权利要求以主体的身份出现在法律的视野中,而且进一步看,这也关系到国家、社会和法律以何种态度对待该主体。人,或法律主体,依法拥有、使用、收益包括有体物、无体物的物权权利,而物作为法律客体的存在不享有此等权利。AI,鉴于其高度智能化的特征,其进入法律规范的身份地位是物,决定了其后与其有关的任何法律现象和难题的思考方式和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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