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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2010年1月1日强制执行
被引:1
作者
:
王作函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王作函
机构
:
来源
:
商用汽车
|
2009年
/ 09期
关键词
:
燃料消耗量;
标识管理;
工信部;
汽车节能;
汽车经销商;
轻型汽车;
节能车辆;
2010;
强制执行;
强制履行;
执行(法律);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F426.471 [];
学科分类号
:
020205 ;
0202 ;
摘要
:
<正>为了引导消费者购买低油耗节能汽车,促使汽车企业开发节能车辆的积极性,2009年8月6日,工信部公布的《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管理规定》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在中国市场销售的轻型汽车都必须张贴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标明车辆在市区、市郊、综合3种工况的燃料消耗量。2008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规定:"汽车生产商和进口商要按照统一的检测方法,测定并申报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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