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2010年1月1日强制执行

被引:1
作者
王作函
机构
关键词
燃料消耗量; 标识管理; 工信部; 汽车节能; 汽车经销商; 轻型汽车; 节能车辆; 2010; 强制执行; 强制履行; 执行(法律);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426.471 [];
学科分类号
020205 ; 0202 ;
摘要
<正>为了引导消费者购买低油耗节能汽车,促使汽车企业开发节能车辆的积极性,2009年8月6日,工信部公布的《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管理规定》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在中国市场销售的轻型汽车都必须张贴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标明车辆在市区、市郊、综合3种工况的燃料消耗量。2008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规定:"汽车生产商和进口商要按照统一的检测方法,测定并申报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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