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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交通肇事者逃逸应当以窝藏罪定性
被引:19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周光权
机构
:
[1]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来源
:
人民检察
|
2005年
/ 14期
关键词
:
指使;
交通肇事;
逃逸;
窝藏罪;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摘要
:
对指使肇事司机逃逸的行为以交通肇事共犯论有不合理性,不能仅仅因为逃逸行为是故意的,指使者和直接肇事者有共同的逃逸行为,就认定其成立共犯。对指使肇事司机逃逸的行为应以窝藏罪定罪。指使交通肇事者逃逸,构成窝藏罪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另外,指使者无须对肇事者逸逸所造成的死亡结果负责。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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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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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J].
冯金银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浙江工商大学浙江杭州
冯金银
.
政法论坛,
2004,
(04)
:108
-114
[2]
刑法各论讲义[M]. - 清华大学出版社 , 周光权著,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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