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交通肇事者逃逸应当以窝藏罪定性

被引:19
作者
周光权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关键词
指使; 交通肇事; 逃逸; 窝藏罪;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对指使肇事司机逃逸的行为以交通肇事共犯论有不合理性,不能仅仅因为逃逸行为是故意的,指使者和直接肇事者有共同的逃逸行为,就认定其成立共犯。对指使肇事司机逃逸的行为应以窝藏罪定罪。指使交通肇事者逃逸,构成窝藏罪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另外,指使者无须对肇事者逸逸所造成的死亡结果负责。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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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J].
冯金银 .
政法论坛, 2004, (04) :108-114
[2]  
刑法各论讲义[M]. - 清华大学出版社 , 周光权著,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