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他人游戏账号窃取虚拟财产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附视频

被引:14
作者
姜金良 [1 ]
袁海鸿 [2 ]
机构
[1]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关键词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计算机信息系统; 网络游戏; 游戏账号; 有期徒刑; 人的行为; 网游; 虚拟财产; 被告人;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5.06.028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030104 ;
摘要
<正>【案情】公诉机关: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曾伟、张高榕、陈奕达、谢云龙。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岳曾伟伙同王梁(在逃),在泗洪县开设的游戏工作室内,雇佣了被告人张高榕、陈奕达、谢云龙等十余人。岳曾伟伙同王梁先后多次按一个游戏账号及密码以5.5至7元不等的价格从张翊(在逃)处购得8.2万余个游戏账号及密码,然后指使张高榕、谢云龙、陈奕达等人使用购得的账号及密码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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