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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死刑适用标准的若干思考
被引:5
作者
:
陈华杰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陈华杰
机构
:
[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
|
2007年
/ 01期
关键词
:
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
数额标准;
判例;
主观恶性;
行为人;
罪行极其严重;
死刑案件;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07.01.008
中图分类号
: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摘要
:
<正> 死刑具有不可纠错性和断绝自新性,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正确适用死刑是刑罚的关键,也是当前刑事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死刑的适用标准是衡量决定死刑适用的尺度和准绳,因此,研究探讨死刑适用的标准,是深入贯彻落实少杀、慎杀政策,进一步限制和减少死刑,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前提和基础。死刑裁量的宏观标准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是刑法总则中规定的关于死刑适用对象的实质性限制和宏观标准,是确定分则各死刑罪种适用死刑的具体标准的总根据。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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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0 / 34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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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刑罚总论问题探索.[M].田宏杰等撰稿;赵秉志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
[2]
刑罚通论.[M].马克昌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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