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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现行物业管理立法的缺陷和出路——以业主自治为视角
被引:4
作者
:
胡信华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广东经济管理学院
胡信华
机构
:
[1]
广东经济管理学院
来源
:
广东经济管理学院学报
|
2005年
/ 06期
关键词
:
业主自治;
物业管理法规;
缺陷;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181 [公用事业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业主自治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基础,首先意味着业主对物业的自我管理。我国物业管理法规的缺陷在于,所确立的物业管理模式是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排除了业主自治,法规对业主自治机构的权利设置存在缺陷,对业主公约的落实重视不够。这造成大量物业管理纠纷。解决之道在于制定体现业主自治的物业管理法,明确物业产权,制定物业管理标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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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3 / 67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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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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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权.[M].王泽鉴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
物权法新论.[M].李景丽著;.西苑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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