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环境保护中的中央地方关系

被引:4
作者
张千帆 [1 ,2 ]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2] 中国法学会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会
关键词
中央与地方关系; 流域环境保护; 地方自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630 [国家机关工作与人事管理]; X321 [区域环境规划与管理]; D922.6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83305 ; 1204 ; 030108 ;
摘要
流域环境保护事关中华民族的基本生存,也是中央与地方关系调节的重要领域。中央有义务规定流域统一的环保标准及其地方实施义务,并通过司法诉讼等机制让地方义务落到实处。由于地方选民是流域环境污染首当其冲的受害者,所以流域环境保护首先要依靠地方选举制度的力量,让地方行政执法直接对当地选民负责,从源头上遏制企业的污染行为。在此基础上,中央通过行政和司法监督纠正流域环境污染的外部效应,迫使地方政府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执法负责。只有这样,中国才能遏制流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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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立新型的黄河流域管理体制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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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 2001, (04) :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