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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环境保护中的中央地方关系
被引:4
作者:
张千帆
[1
,2
]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2] 中国法学会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会
来源:
关键词:
中央与地方关系;
流域环境保护;
地方自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630 [国家机关工作与人事管理];
X321 [区域环境规划与管理];
D922.6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83305 ;
1204 ;
030108 ;
摘要:
流域环境保护事关中华民族的基本生存,也是中央与地方关系调节的重要领域。中央有义务规定流域统一的环保标准及其地方实施义务,并通过司法诉讼等机制让地方义务落到实处。由于地方选民是流域环境污染首当其冲的受害者,所以流域环境保护首先要依靠地方选举制度的力量,让地方行政执法直接对当地选民负责,从源头上遏制企业的污染行为。在此基础上,中央通过行政和司法监督纠正流域环境污染的外部效应,迫使地方政府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执法负责。只有这样,中国才能遏制流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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