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收购设限股权效力解析

被引:4
作者
吴建斌 [1 ]
赵屹 [2 ]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2]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关键词
设限股权; 公司收购; 效力认定; 权利配置;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通说认为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但现实中往往出现公司章程设置某些限制,股权作为股东私权性质的民事权利,与公司维护全员持股等封闭性特性权利之间的冲突由此产生。忽略实际存在两个层面的权利配置,是学界分歧及裁判抵牾的根源所在。股东出资入股行为表明其已经接受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并默示章程对于股权的特定安排,章程内容只要不违背强行法,即对每个股东均有约束力。假如已经必要的催告程序,公司按约或者照章"强制"收购处分设限股权,即为贯彻自治规章或者履行当事人之间的在先约定,新的权利配置师出有名,其行为的正当性毋庸置疑。如需当事股东同意,势必经过重新谈判,属于成本高昂的不良制度安排。
引用
收藏
页码:87 / 93+189 +189
页数:8
相关论文
共 16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