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立法若干问题释疑

被引:28
作者
蓝寿荣
机构
[1] 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
关键词
环境责任保险; 经济立法; 政府干预; 市场机制; 可保风险;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84 [保险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环境责任保险立法需要遵循环境责任保险立法的基本理念,遵循环境污染预防治理和保险承保理赔的一般规律。采用环境责任保险单行立法模式是我国的必然选择,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实践的必要性。我国立法需要规定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因为环境强制责任保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但不宜规定以环境强制责任保险为主。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设计,要明确其定位,那就是仅限于通过国家强制对"市场失灵"可能造成很大损害部分的矫正。立法不包括渐进性污染的内容,因为其不符合保险之可保风险原理。应对企业渐进性污染,应该是通过加强执法和地方环境赔偿基金等方式途径来解决。立法要遵循保险一般原则,明确当事人诚信义务和损害赔偿限额标准,防范企业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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