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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与行为不完全相同亦能成立共同犯罪
被引:1
作者
:
聂昭伟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聂昭伟
机构
:
[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
|
2010年
/ 04期
关键词
:
共同犯罪;
犯罪故意;
犯罪构成;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10.04.002
中图分类号
: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裁判要旨】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当二人以上的故意与行为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共同犯罪。依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只要两个以上的人实施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就可以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因此,二人以上犯罪故意虽不完全相同,但仍然可以在交叉重叠部分成立共同犯罪。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存在分别定罪的可能性。对于超出重合范围的行为,应当以其他的罪名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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